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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
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