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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各該教師之權利義務、工作性質及其他相關資訊,載明於甄選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