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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者,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或學校,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
前項退休教職員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由原服務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原服務學校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