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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舊制發放機關得基於人事服務需要,與領受人適時聯繫,以示關懷並了解領受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
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