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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進行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