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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