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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離職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
前項教職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薪額。
第一項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七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