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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