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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