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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