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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構)學校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構)學校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