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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及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教育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
二、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