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其基準如下:
一、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二、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學位以上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三、督導人員,以相當七等一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八等七階為限。
四、依第六條第一項聘用之人員,以相當六等二階支薪基準聘用之。
五、離島及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得依前四款支薪基準晉薪點一階至二階聘用之。
六、具第五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且具第四條第三項實務工作年資者,得併計年資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