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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辦理優惠存款之教職員所具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前項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者,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不計。但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圖表附件:
附表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PDF
附表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