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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則應於所開立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