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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衡量保險人規模、清償能力、保戶服務系統、成本結構及商品特性等因素,公開評選得分較高之二家以上保險人承保年金保險業務,作為定期給付發放方式。
儲金管理會審查保險人資格,應徵詢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