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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理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報本部部長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監理會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顧問應列席監理會委員會議,並出席監理會召開之顧問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