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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代表二人;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各一人。
二、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六人至十四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八人。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五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薦之。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項規定,聘(派)適當委員補足其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