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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儲金管理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新任董事長應就執行長人選重新提名後,依前項規定聘任之;原執行長之聘約於新任執行長就任時終止。
儲金管理會置副執行長一人,並分設業務組、財務組、會計組、稽核組、秘書組及資訊組,各置專任組長一人,辦事員若干人。
前項稽核組,直屬董事會,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董事會或監察人於必要時,得隨時命稽核人員報告之;其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之情事時,稽核人員並應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之。
儲金管理會執行長、會計及稽核主管人員有請辭或更換時,應事先通知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