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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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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過:
(一) 不按規定,征收學雜費者。
(二) 對學生施予不當補習者。
(三) 學校募捐,未依規定手續辦理者。
(四) 推銷書刊、文具、藥品或其他物品者。
(五) 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重要之書稿,無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內
完成,致機關蒙受重大損失者。
(六) 對維護古物或善本安全,未能善盡職責,致達重大損失者。
(七) 有記過情事之一,而情節重大者。
附:嘉獎申誡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