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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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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 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劃進度者。
(二) 辦理考試違規失職者。
(三) 行為不當,有沾師表者。
(四)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
(五) 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者。
(六)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
(七) 辦理各種文化活動,未盡職責,有損聲譽者。
(八) 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