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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
二、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 研訂重要改進計劃或實驗方案,施行結果,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
獻者。
(二) 從事教育文化工作,而有特殊優良成績表現,並能爭取國家榮譽者
。
(三) 鼓勵學術,有專門著作或重要發明,確有特殊貢獻者。
(四) 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鉅著,能於限期內完成,而成績特優者。
(五) 對考古發掘,善本考證,或古物修護,有重大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