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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教職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者。
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之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構)服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