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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採筆試、試教之方式為之,其內容如下:
一、筆試科目計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護理學、公共衛生學、心理學等五科。
二、試教範圍限護理課程,試教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各科配分比率於遴選簡章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