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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護理教師在同一學校服務屆滿二年以上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
護理教師遷調優先次序,由護理教師代表組成遷調作業小組,依規定審定遷調甄選績分後,由本部視各校缺員狀況,統一依序辦理遷調。
前項遷調作業小組組成方式及遷調甄選績分計算標準,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