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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
轉換他校、他機構或工作,應由原聘僱學校、機構與擬聘學校、機構依第
六條規定共同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之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