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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