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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師資培育機構應邀集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教育實習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
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實習輔導委員會,規劃實習教師整體輔導計
畫,彙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實習輔導委員會之實習輔導工作,得聯合鄰近區域其他師資培育機構組成
區域實習輔導委員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