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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依照規定停保時,要保學校應同時為本保險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如該教職員復保時,應一併辦理復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離職時,本保險被保險人應行退保,要保學
校並應負責收回其保險證,連同退保通知一併送承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