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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學校負擔百分
之二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