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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百分之
三至百分之五。
本保險先行開辦眷屬部分,開辦時費率訂為百分之三;至於父母、未婚子
女部分之施行日期及費率,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以命令定之。
本保險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如有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