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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