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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五歲,其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本條
例公布前原已在職者,另依退休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已屆六十五歲,經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服務學校應將延長
服務名冊連同核准文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承保機關。
已逾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未經要保學校填送延長服務名冊者,承保機關
得逕通知要保學校辦理退保,並按本細則第十四條誤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