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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保險之保險年資,自保險效力開始之日起算;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概
不併計。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如再依第三條規定參加本保險時,應將原
領養老給付如數繳還,於將來退休請領養老給付時,其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