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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要保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
,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