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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