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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所研究人員之聘用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次續聘一年,以後每次
續聘均為二年,於聘約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