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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副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第三條第一款各學科之一,得有博士學
位成績優良並有有價值之著作者。
二、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主授與醫藥有關學科著有成績,並從事中國醫藥
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四、具有前條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中國醫藥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
有特殊成績,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五、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曾在公
立醫院或衛生機構擔任重要職務,並從事醫藥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成
績優良,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