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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
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
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
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