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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退休教職員本人與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現在任所由其負擔生活費用者,於
回籍時,得就路程遠近,由最後服務學校給予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