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給與獎狀
之教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簡歷、擔任學科、研究工作、及服務學
校名稱等列表,彙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