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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考核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考核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