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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校長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定之。
二、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院校長考核,報教育部核定之。
三、直轄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考核定之。
四、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