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考核小組完成初核,應報請機關首長覆核,首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機關首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校長成績考核分數及獎懲,核定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機關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通知原辦理機關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核,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