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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加新進軍訓教官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軍官役期滿八年以上。
二、役期在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具學士以上學位;中校主官(管)以上各階,並應具碩士以上學位或指參學資。
四、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甲等以上。
五、智力測驗成績在一百分以上。
六、最近六個月內,經國軍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核判體格為編號一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