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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其程序如下:
一、薦選:上校以上軍訓教官,由國防部初選,本部複選後,擇優錄取。
二、甄試:中校以下軍訓教官,經國防部及本部共同審查,並由本部甄試後,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