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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辦理介聘,應依志願序,按資績總分高低為之;其資績總分相同者,按年資、學歷、特殊優良事蹟、綜合表現之順序,依各項績分之高低定之;其各項績分仍相同者,以年齡長者為優先;申請介聘資績計分表如附件。
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經本部介聘後,仍有餘額者,本部得通知已商借至行政機關,且具有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資格之護理教師,於規定期限內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選填志願申請介聘;本部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介聘。
依前二項規定介聘後,仍有餘額者,由本部就已商借至行政機關,且具有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資格之護理教師所填之任職地與缺額學校位於相同直轄市、縣(市)者,逕予分發之;具分發資格者多於缺額者,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