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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訓教官介派任職滿一年,且最近一年考績績等評列甲等以上者,得申請
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
之研習等活動,其方式如下 :
一、全時進修:經本部薦送國防部核准於一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方式赴
國內、外大學校院及軍事校院從事與職務有關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本部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一定期
間內,在不影響公務推展與進行,並符合任職學校進修員額規定之情
形下,參加國內學士以上學位進修,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
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利用非職務期間之假日、夜間及寒、暑假進修。
轉任軍訓教官前,已經國防部核准進修碩士以上學位,且轉任前已修完全
部應修畢業學分者,得不受前項任職滿一年之限制。
前二項進修人員經軍訓主管及學校同意,並報本部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其所獲進修學位准予登錄於個人兵籍資料及資績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