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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
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遷調:軍訓教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
島之學校:
(一) 於本島地區任職,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 於外離島地區任職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
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
之學校:
(一) 商借至機關服務之軍訓教官,商借任期滿二年。
(二) 軍訓教官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
(三) 因軍訓教官員額編制調整需要。
(四) 其他特殊因素。
前項遷調資績分標準表,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