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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甄選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指定之時間、地點,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報名,並參加體檢。
甄選會就符合前條條件且體檢合格之學生,通知其參加體能測驗、口試、智力測驗及學科測驗,再以體能測驗與智力測驗合格者之口試及學科測驗成績加權排列,依序錄取。
前項學科測驗科目、體能測驗基準及口試、學科測驗成績所占加權比例百分配比,由甄選會於招生簡章明定之。
法條